老张出差去成都,公干之后报名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乐山——峨嵋山二日游”,双方约定了行程,其中包括“峨嵋山观日出”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游览峨嵋山那天,导游要求旅游团早上4点起床集合,然后乘车去峨嵋山观日出。但是,旅游车出发之后没有直奔景点,而是转了一大圈,接了几拨旅游团之外的其他旅游者,直到7时30分才到达峨嵋山停车场,“峨嵋山观日出”成了泡影。 旅游者认为,旅游行程中包含“峨嵋山观日出”,旅行社就应该按观日出时间安排游客上山去观日出,既然没有安排观赏,旅行社该赔偿损失。旅行社则辩称,旅客游峨嵋山那天是阴天,根本不可能实现“峨嵋山观日出”,能否观日出,受天气限制,这是不可抗力的,因此拒绝赔偿。请问:
旅游者没有能够观赏到日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