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公告
建城〔2012〕第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C2005316号)规定,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审查推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山东省寿光市滨河城市湿地公园、新疆农六师五家渠市青格达湖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被批准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建设部 2012年08月07日
【参考答案】
1.文种选用错误,应为“通知”。“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2.公文的发文字号错误,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序号不加“第”字,应为“建城〔2012〕116号”。 3.正文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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