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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如下问题:
(1) 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直接捐款4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中。
(2) 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5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 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
(4) 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足一次性列入2008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 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 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计算该企业2008提并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 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参考答案】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境外所得)
=1000+40+65+20+0.2+(10-10÷10×4)
=1131.2(万元)
2008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131.2×25%=282.8(万元)
(2) 境外收入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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