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设立生产电子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负责改革公司章程,其他三位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张某以货币80万元出资,王某、李某分别以实物10万元、20万元出资,赵某以专利技术40万元出资。
(2)王某、李某、赵某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监事。
(4)为保证公司领导层的稳定性,公司决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不低于5年。
公司设立半年后后,出现了以下情况:
(1)张某同时出资与永昌公司共同设立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品种相同的电子设备公司。王某、李某、赵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合法,张某认为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完全合法。
(2)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王某、李某、赵某三位同意,张某反对,因为有3/4的股东同意,通过该决议。
(3)由于个人原因,赵某决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孙某,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4)张某在公司设立后,又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公司借走资金80万元。
(5)为了少交税金,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张某与王某商量本公司设立两套账,且公司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章程制订的构成和内容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