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 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丙;
(3) 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 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对于乙向丙转让出资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
(5) 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 乙向丙转让出资的行为不需要......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