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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被告人包某(男,50岁,原系某县某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于2002年10月 5口其林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工作。7日晚9时许,包对值班调度员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零时许,包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厂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儿子、妻子等人到林场西侧的公路旁避火。由寸: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的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六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林场两公里的“38”号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凌晨3时30分左右,包在火头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八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但他仍未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护的五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某逃离林场,放弃领导,致使林场在这次大火中,烧死三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问:被告人包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做为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根据其职责要求,在火情发生之际,本应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进行扑救灭火工作,以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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