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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一) 某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2000m2,地下2层,地上5层,层高3.2m,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堂1至3层中空,大堂顶板为钢筋混凝土井字梁结构。屋面设女儿墙,屋面防水材料采用SBS卷材,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采购了110 tⅡ级钢筋,钢筋出厂合格证明资料齐全。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同一炉罐号的钢筋组批,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现场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冷拉率控制为3%,监理工程师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停止钢筋加工工作。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聘请了外单位五位专家及本单位总工程师共计6人组成专家组,对《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了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了《大堂顶板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并绘制了模板及支架示意图,如下所示。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要求重新绘制。

事件4:屋面进行闭水试验时,发现女儿墙根部漏水,经查,主要原因是转角处卷材开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整改。

指出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作为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
理由: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都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不妥之处:专家组提出了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
理由: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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