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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200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4.45万元,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材料已验收入库;支付购货运费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输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外购燃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
(2)将外购的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30万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1万元,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3)内销货物不含税收入15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格90万元,支付销货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已知:上期留抵税额16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计算以下项目:
(1)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数;
(2)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
(3)当月应纳税额;
(4)当月免抵退税额;
(5)当月应退税额。

【参考答案】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4.45+10×7%+25.5×(1-20%)+5.1+2×7% =40.79(万元)
(2)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 =90×(17%-11%)=5.4(万元)
(3) 当月应纳税额 =150×17%-(40.79-5.4)-16 =25.5-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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