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便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罚)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同意。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槽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乙方增加工程费用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施工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坐落位置的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修改设计,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1.5万元,发射塔基础施工延长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房屋主体施工延长2天。
事件4: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电缆。由此造成敷设电缆施了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1.2万元。
事件5: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乙方在房屋装修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使房屋装修施工缩短3天,该项技术措施费为0.9万元。
其余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