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1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一家从事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两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甲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共先后雇佣工作人员5名,甲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就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甲决定于2002年5月自行解散。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甲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甲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为什么
(2) 甲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 甲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 甲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为什么
(5) 甲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甲在经济上已独立于其家庭,成立的又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可以成立“一元钱企业”。
(2) 依照《个人独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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