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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王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付款人为乙银行,支票金额为10万元。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王某自己补记。王某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向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丁银行未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王某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也未要求王某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能否使用该支票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出票时,出票日期10月20日应当如何记载
(3)甲公司在出票时,应当如何签章如果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王某自己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哪些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否则支票无效
(6)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丁银行未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王某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也未要求王某提供相关的收款依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王某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 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具体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 ①甲公司在出票时,应当盖与该公司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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