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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3型题

我国向A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证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象是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复函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佰千余元)

请你以我国为例简要说明仲裁的效力。

【参考答案】

仲裁的效力是指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具有终局性,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等。 在我国,凡由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时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依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许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