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5日,A机械厂(以下简称“A厂”)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钢铁,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性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向B公司付清余款。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就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找到C公司位于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
2004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后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2004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性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承兑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给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为什么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本案涉及哪些纠纷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