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何某与韩某结婚前约定,婚后夫妻财产分开,除每人支付一定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外,其余收入归双方各自所有。2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何某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都是家庭共同财产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定双方的原约定无效并重新认定和分割财产。
案例二:张某初到某市打工时,与其雇主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务合同,张某为雇主提供全日劳务(无休息日),雇主向张某提供食宿和每月100元工资。张某还向雇主预交了500元保证金,约定若合同期满前张某辞工,则保证金不退还。2个月后张某找到其他工作,想辞工并要回保证金。但雇主不肯退,认为原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效契约。为此,双方诉至劳动仲裁机构。
试以法理学关于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原理分析上述案例中各方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