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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欠乙货款30万元,与乙商量1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20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乙同意甲1年后还清欠款,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就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存放。半年后,乙感到将车放在院里存放不方便,就要求甲将车开回。一年还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其债权。 问: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参考答案】

不能满足乙的请求。第一,乙的抵押权不成立,因为依现行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第二,乙的质权已不存在。因为质权自质押物交付时起成立,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乙的质权虽可成立,但因乙将质押的汽车返还给甲,乙的质权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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