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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2年10月初,重庆市某高校女生马某由于与其同校的大学生男友林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怀孕。事情发生后,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马某、林某对该处分决定均表示不服。 问题:(1)如两名学生就该处分申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2)原国家教委的规范性文件和高校的校规能否规定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3)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什么? (4)在本案中,两名学生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参考答案】

(1)复议被申请人是两名学生所在的高等学校,复议机关是该校的主管行政机关。 因本案中,高校属于被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就自己作出的行为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此时其主管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 (2)不可以。 “开除学籍”的处分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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