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3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随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