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城市给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见下表。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滞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累计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第一个月工程价款为500×180+700×160=202000(元)=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00%-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问题1.预付工程款是多少
2.从第二个月至第四个月,每月的工程量价款是多少工程师应签发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