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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的出资不足不影响公司对外部债务的关系,其他出资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赔偿,那么甲的出资不足导致了债务的无法履行,而在这当中,其他出资人也是有过错的,因为在公司的财产评定上有过错,但是其他出资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向甲求偿,出资人之间的债务不能对抗公司对外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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