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审计的主体是与扶贫资金的收支有关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2、实施审计的机关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3、审计的事项是扶贫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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