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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市A服装厂从B棉织厂购买了一批价值6万元的布料,同时签发了一张号码为AW 000654,票面金额为6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了B棉织厂的销售员,该现金支票付款人为某市工商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20天。出票后第6天,B棉织厂会计声称不慎遗失公文包,内有这张现金支票。B棉织厂便马上通知A服装广,请其协助防范该支票被支取现金。A服装厂在接到通知后,先于B棉织厂一块去工商银行挂失,又自己单独到该工商银行所在的C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身份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该张票据无效。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B棉织厂在出票后第7天得到此消息后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C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并通知付款人工商银行止付款项,并在次日发出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申报权利,否则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0日内无人申报权利。又过了36天,B棉织厂向C区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C区人民法院便由以前经办此案的林某(已由助审员升为审判员)来独任审理,并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公告在当地报纸上。自公告之日起7个月后,一个体老板王某来到法院,声称那张现金支票在其手中,因为在公示催告期间在外地出差遇上了车祸,在外地住院9个多月,所以当时未能申报权利,而现金支票是向B棉织厂出售棉花从其会计处得来,他回来一听到消息就来到法院申请再审。C区人民法院便裁定再审,查明情况后判决王某胜诉,由B棉织厂退还工商银行6万元。 C区人民法院受理B棉织厂申请公示催告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若有的话是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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