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存在以下各违法之处:(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2)甲、乙以商标专利作价出资超过最高限额注册资本的20%。(3)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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