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因债权未被确认(包括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裁决。 (2)议决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问答题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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