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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宏建以及儿媳妇黄巢菊;孙子宋朝晖一起生活。宋宏建病故后,宋自立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巢菊为了使老人能安渡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姚一平已经于199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巢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名等发生争执。则: 如果黄巢菊参加继承,对宋朝晖有无影响?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所以黄巢菊参加继承对其儿子宋朝晖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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