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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平度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的行为是对原借款合同的一种变更,作为原来从属合同的担保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