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计划单位成本为10元/千克。4月30日“原材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707元、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5月1日,冲回4月30日按暂估价4800元入账的A材料480kg。
(2)5月6日收到有关A材料的结算清单。清单上注明材料500kg,买价4750元,增值税935元,运杂费325元。材料短缺20kg,经查属正常损耗。所有款项以支票结算。
(3)5月18日,发出材料5100kg。其中,生产产品耗用4800kg,生产车间管理部门领用100kg,安装该车间设备时领用200kg。
(4)5月28日,购入材料3000kg,买价27000元,增值税4590元,承担运杂费1932元,款项均以支票结算,材料如数验收入库。
要求:(1)计算5月份材料成本差异率。
(2)结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
(3)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