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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开证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 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我通知行做法合理,理由如下: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本案中,我方信用证已“经审核无误”,故开证行无权以任何理由“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至于本案中,“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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