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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幕墙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总承包单位承包了某机关办公大楼幕墙工程施工任务。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工期180个日历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按照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8月1日交出施工场地,但由于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主体结构没有如期完成,使幕墙开工时间延误了10d。
事件二:幕墙公司向某铝塑复合板生产厂订购铝塑复合板,考虑该生产厂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符的幕墙安装资质,幕墙公司遂与该厂签订了铝塑复合板幕墙供料和安装的合同。总承包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
事件三:对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幕墙公司已进行封闭,但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个别施工部位的质量还有疑虑,要求重新检验。
事件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幕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为一年。

事件一中,幕墙公司可否要求总包单位给予工期补偿和赔偿停工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
理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