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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个人认为印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理由如下: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8月31日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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