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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我国天长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某电器公司达成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资额180万美元,以专利和货币出资4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00万美元,余则向社会发行股票;双方分期缴付出资。该企业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用美国法律解决争议。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双方就适用法律所作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应使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无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