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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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