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今年的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核实张某今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
(2)5月份向某公司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00元。
(6)个人出租经营性商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
(7)10月份购买福利彩票,中奖5000元。
已知:在上述各项所得中,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