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等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的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提示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9500公吨货物。
问答题一批出口货物CFR价为19800美元,现客户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运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1%,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问答题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问答题简述L C的特点及作用。
问答题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判断题L C规定有效期至7月30日截止,出口方于7月25日装运并取得提单。由于L C未规定运输单据的交单期,根据“银行拒收迟于装运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因此卖方于8月2日向银行交单议付应是合理的,银行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