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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1年6月5日,贾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月被提前释放。2017年5月20日下午,贾某将李某的皮包抢走,内有现金3000元,身份证一张,贾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林某和陈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林某和陈某认为贾某能承认错误,认罪态度好,决定给予取保候审,并由贾某的朋友王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如果取保候审,王某能否可以作为保证人?请阐述理由。

【参考答案】

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王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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