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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我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对周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店312房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嫖宿,付给孙200元,两人欲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四川成都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广西桂林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对孙某决定罚款500元,以“卖淫”对孙某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同意暂缓执行对孙某罚款和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那些的问题?

【参考答案】

(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与卖淫定性,分别决定,合并执行错误,应51以卖淫定性处罚。
(3)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未追缴。
(4)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
(5)对周某当场收缴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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