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商检局1989年9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下列单位可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 (4)对外贸易关系人。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问答题怎样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问答题什么叫出口商品检验和出口商品预先检验?
问答题为什么要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问答题为什么在接运时发现进口物资到货箱装有残损一定要取得有关证明?
问答题收货单位在接运进口物资时发现残损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