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所民宅的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一位老人陈母受到惊吓,在匆匆逃离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业主陈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陈某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
(A)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的录音、录像带;
(B)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
(C)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书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
(D)已损坏的松下牌微波炉实物和东芝牌手提电脑实物;
(E)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F)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
(G)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
(H)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I)原告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J)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
(K)松下牌微波炉和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
(L)被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