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
C.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
D.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