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问: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本案中的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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