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甲于某年2月16日上午9时驾驶三轮车行至某市A区交通岔路口人行横道处,正遇一群小孩通过人行横道线横穿公路,王未减速,将一小孩张某撞到在地后,车轮从张某的头部碾过致张死亡。同年3月20日,A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甲提起公诉。A区人民法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已对王甲作了经济赔偿处理,受害人家属也没有要求追究王甲的刑事责任,据此,裁定对检察院的起诉不予受理。A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1)A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违反了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分工负责原则。依刑诉法规定,提起公诉权由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均不得干涉。因此,对于检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受理,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2)第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