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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李某夫妇年逾花甲,没有女儿,1983年收养邻居刘某之女14岁的刘丽作养女,办理了公证手续。李某夫妇对刘丽非常疼爱,抚养其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照顾他们生活。养父生病住院,她不去护理。1996年,李某病故后,刘丽对养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逼其改嫁,遭到养母拒绝后,对养母辱骂,直至殴打。养母感到无依无靠,想变卖自己与李某的共同所有的两间房屋去投靠亲友。刘丽出面阻拦,生称只有她才是养父遗产的继承人。养母无赖,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这两间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养母无权出卖房屋。 养母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是否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

养母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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