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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孙某自2008年5月起开始购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票,经过多次增持,至2017年底已经持有该公司股份达1.5%。由于自持股以来,公司从未向股东分配红利,孙某停止增持并对公司情况展开暗中调查,发现以下事项:
(1)2016年10月,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乙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亿元);随后隐瞒有关情况,配合乙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A银行不知真相,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
(2)总经理王某自2017年年初起,多次擅自挪用甲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挪用金额累计达500万元。
(3)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某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包括关联董事钱某)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投资了3000万元于该软件生产项目。2017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损失重大,但甲公司并未向股东披露。
(4)甲公司最近5年连续盈利,且每年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股东大会以满足扩大再生产资金需要为由持续作出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8年4月,A银行要求甲公司为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以该项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6月,孙某以总经理王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向甲公司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公司损失;以甲公司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全体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甲公司为被告,要求甲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是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向甲公司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公司损失?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孙某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方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