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销售价款中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笔结转。20×1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及事项:
(1)销售A产品一批,产品销售价款为8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50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20×1年5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的B产品一批,并验收入库。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产品的成本为22000元。
(3)按合同要求,将C产品一批发送给丙公司待丙公司验货后付款。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66000元。产品已发出,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4)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确认购货的通知但销售款项未支付给甲公司。满足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5)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销售费用12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管理费用678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坏账准备4000元。
(6)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1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900元。
(7)计算应交所得税(假定甲公司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8000元)。
(8)结转本年利润(甲公司年末一次性结转损益类科目)。
(9)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股东会决议按净利润的3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尚未支付。
(11)结转利润分配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