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某县有几家石材厂,办厂已十几年了,但一直没有进行环保审批。按《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最近在在讨论时,对此行为是责令补办还是予以罚款,多数人认为,不应罚款,已超2年了,你认为呢?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3]174号文件第一条“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环保部门应责令该县几家石材厂立即停止生产、补办手续,予以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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