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答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
问答题法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问答题张某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