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王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有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转委托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物流公司)的同意,或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而且有义务选择适格的转委托人,本案中,王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且选择的转委托人业务不熟,结果导致物流公司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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