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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论述题

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元人民币。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有抚养丙丁的义务。甲与丙丁之父乙结婚,甲丙丁多年共同生活,甲与丙丁之间为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且已形成抚养关系,所以甲有抚养丙丁的义务。
(2)乙父母有抚养丙丁的义务,但无抚养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其不抚养丙丁的主张也可支持。
(3)丙丁外祖父母有抚养丙丁的义务和能力,应抚养,拒绝抚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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