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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是什么?代位求偿的要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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