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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宏发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4月21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10人,有8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甲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甲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增选乙为董事。(3)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6月13日,宏发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丙代替甲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丁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戊。(2)决定从公司法定公积金3500万元中,提取1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3)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一项为与本公司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蓝科公司(无关联关系)总额为3800万元担保的临时提案,经查,该提案因情况紧急而未在向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通过为蓝科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符合规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