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习惯法规则的确立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 (1)惯例,又称为“通例”,它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是国际习惯的基础。 (2)法律确信,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当查明了各国重复某一类似行为是出于法律义务的意识时,习惯法才能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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